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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今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分組審議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草案規定“騙保”行為可構成詐騙罪。同時對單位實施刑法規定危害社會行為,危害公司註冊資本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行為予以規範。
  草案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放心保)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近年來,騙取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現有組織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此類行為如何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是執法實踐中面臨的突出問題。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認為,這類行為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性質相同,且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對於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用珍貴野生動物將追刑責
  草案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分別觸犯刑法相關罪名。
  對此,郎勝表示,近年來一些地方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問題突出,形成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買方市場”。同時,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坐地收贓,形成非法狩獵活動的幕後推手。此類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在實踐中也尚不明確。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郎勝說,法工委認為,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購買的行為,從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此類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是相同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郎勝指出,刑法中規定了非法狩獵罪,實踐中,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的行為,是造成一些大規模的非法狩獵活動在有的地方屢禁不止的主要推動因素,應當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審議內容
  草案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刑法第158條、159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這意味著,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將不再適用於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
  文/記者 溫如軍  (原標題:吃野生動物 也可能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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